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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日起   加油票这样才合规

更新时间:2018-01-18 09:36:18 浏览次数:137次
区域: 重庆 > 渝北 > 渝北周边
类别:代理记帐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19幢8-6
1.企业不管是取得油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都有以下要求。
2.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类编码。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企业发生油费支出取得油费发票,发票票面中“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显示的是“*石油制品*93号汽油(具体什么油等)”
3.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也就是说,发票“单位”栏和“数量”栏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写,其中“数量”栏为蓝字发票的要求。
4.成品油批发和加油站等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某一类别油品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同一类别油品总量。
例如,某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已取得成品油专用发票载明的柴油100吨、石脑油30吨,取得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石脑油50吨,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购入柴油和石脑油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已经确认的信息后,可开具100吨柴油和80吨石脑油的成品油发票。
5.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6. 上述政策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开票日期是2018年3月1日及以后的油费发票,必须按照上述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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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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