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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释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构成该罪。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处罚
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智豪团队办理的各类犯罪经典案例
1、智豪律师成功代理赵红霞不雅视频案
2、智豪成功代理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
3、智豪团队代理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上诉系列案一主犯二审辩护
4、智豪团队代理厦门大学教授艳照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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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豪团队承办了大量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爆炸罪、放火罪等案件,取保候审、缓刑成功率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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