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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罪 刑事辩护律师咨询

更新时间:2018-07-19 15:30:29 浏览次数:98次
区域: 重庆 > 渝北 > 龙溪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智豪团队是重庆专做(只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经验丰富的刑辩律师、科研学者。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团队对案件全部进行流程化管理,通过“集体讨论制度”等四大创新制度,整合了智豪团队整体精英智慧,为当事人制定出较佳的辩护代理方案,首席律师张智勇主任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较大限度地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一、贷款罪释义
根据《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九十三条规定,贷款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贷款罪的刑事处罚
《刑法》百九十三条规定,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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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嫌千余万 智豪律师辩护终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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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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