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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卡罪释义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
二、信用卡罪的刑事处罚
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智豪团队办理的信用卡罪经典案例
1、谭某伙同多人信用卡两百多万 智豪辩护成功取保不起诉
2、重庆一起信用卡罪成功辩护获轻判
3、邓某某涉嫌信用卡罪 成功取保候审
4、王某涉嫌信用卡 智豪辩护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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