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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重庆哪家律师事务所口碑好

更新时间:2018-08-08 16:08:31 浏览次数:154次
区域: 重庆 > 渝北 > 龙溪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智豪团队是重庆专做(只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经验丰富的刑辩律师、科研学者。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团队对案件全部进行流程化管理,通过“集体讨论制度”等四大创新制度,整合了智豪团队整体精英智慧,为当事人制定出较佳的辩护代理方案,首席律师张智勇主任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较大限度地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一、信用卡罪释义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

二、信用卡罪的刑事处罚

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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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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