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的原告在向人民法院呈交离婚诉状应提交其提起离婚诉讼理由成立的证据,即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这一规定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做出的,离婚诉讼的原告应举哪些证据呢?今天重庆婚姻家庭律师就跟大家解答这个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一、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三、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四、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五、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
如果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等,应承担不利判决的后果。
后,我们在诉讼离婚应该注意原告要承担哪些举证责任,不然即使是上诉法院,没有证据也是不好办理的,希望大家切记。如果还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或者还存在什么疑惑问题的朋友,欢迎大家前来盈兴律师事务所向重庆婚姻家庭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同时我们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法律咨询可致电盈兴律师:173-1841-0283 或者 O23-868276O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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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原告要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重庆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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