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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婚姻家庭律师 如何处理同居子女抚养纠纷

更新时间:2018-12-03 12:53:24 浏览次数:178次
区域: 重庆 > 江北 > 江北周边
类别:其他法律咨询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嘉州协信中心A座
  男女在同居期间如果生有子女的话,那么其是属于非婚生子女的,但是在我国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义务。要是父母解除同居关系的话,那么也是要对其进行抚养的。这里就说到同居子女抚养的问题,接下来,重庆婚姻家庭律师为大家具体介绍。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
  
  1、两周岁以下一般由女方取得抚养权。
  
  对于两周岁以下的非婚生子女,考虑到其尚处于哺乳期或者更需要母亲的照顾,所以两周岁以下的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一般归属于母亲。当然,这也不是的,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也可以判决孩子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两周岁以上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
  
  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取得抚养权的,则法院会严格地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确定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下列情节可以作为法院优先考虑的因素: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非婚生子女,应当考虑其本人的意见。
  
  父母解除了同居关系的,并不能免除其对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义务,此时对子女的抚养权作出协商或判决就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希望重庆婚姻家庭律师带来的文章,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中的问题。如果大家对此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来电咨询我们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的在线律师,为大家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当然法律咨询可致电盈兴律师:173-1841-O283 或者 O23-868276O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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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嘉州协信中心A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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