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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知名律师 劳动合同违约金如何确定

更新时间:2018-12-17 11:14:23 浏览次数:132次
区域: 重庆 > 渝中 > 渝中周边
类别:劳动纠纷咨询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嘉州协信中心A座
  劳动合同中可以对竞业限制和服务期约定违约金,如果劳动者违法了约定,用人单位是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赔偿的。那劳动合同违约金怎么来确定?有具体的标准吗?针对这个问题,请看重庆知名律师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大家详细的介绍。

  劳动合同违约金怎么确定: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标的的2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

  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 号)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因此,违约金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条款。目前国家没有对违约金标准做出统一规定。

  北京市在《劳动合同规定》中明确,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多不得超过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职工反映企业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而有失公平的问题。

  同时,北京市对职工在某些事项结束前限制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按照“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的基本原则:一是违约金的数额应考虑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承受能力;二是约定违约金时双方要对等。

  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的违约金偏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劳动者的违约程度、实际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损失等情况综合考虑。对于违约金约定偏高显失公平的,仲裁委员会可以酌情降低。

  后,重庆知名律师所编辑的以上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劳动合同违约金纠纷是常见的劳动纠纷,遇到这类纠纷我们应该怎么解决呢?请联系我们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为大家详细的解答。让大家更好的了解违约金的相关法律问题。当然法律咨询可致电盈兴律师:173-1841-O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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