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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债务纠纷律师 诉讼证据

更新时间:2018-12-20 14:16:43 浏览次数:207次
区域: 重庆 > 南岸 > 南岸周边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嘉州协信中心A座
  进行诉讼,有两个是当事人需要格外注意的,即诉讼时效与证据,尤其是证据。很多时候打官司都是在打证据,如果证据不足的话,那么肯定会影响后的胜败。那么你知道诉讼证据包括哪些吗?重庆债务纠纷律师将在下文中为大家介绍。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入户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三、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

  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

  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五、的特征

  1、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通过上文重庆债务纠纷律师的介绍,相信此时大家都已经知道诉讼需要收集那些方面的证据了吧。如果大家不知道要在什么来收集这些证据的话,建议你咨询一下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的在线律师,我们会详细为大家解答的。当然法律咨询可致电盈兴律师:173-1841-O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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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嘉州协信中心A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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