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1、具有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超范围经营;
2、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公示信息真实有效;
3、销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保证设施、设备运转正常。
24小时咨询电话:刘女士 15502397759 (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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