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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办理条件: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二)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注意
1.本行政许可事项中的生活垃圾包括建筑垃圾、粪便、厨余垃圾、餐厨垃圾、餐厨废弃油脂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2.从事餐厨废弃油脂经营性收集运输的企业应获得拟服务地的区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并经区市政市容委验收符合特许经营招标条件及相关标准后,再到所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区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
3.在本市从事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的企业所属车辆应为自有,并符合北京市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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