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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司的钱转给股东怎样才能缴认少的税或不纳税

更新时间:2020-04-01 15:37:44 浏览次数:93次
区域: 重庆 > 江北 > 观音桥
类别:税务顾问
地址:观音桥
  公司的钱≠老板的钱,将公司的钱转给股东怎样才能缴认少的税或不纳税?

  很多人认为公司的钱就是老板的钱,左口袋进右口袋的事,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很多老板也认为自己辛辛苦苦赚的钱还不能自己支配?

  真的是这样吗?

  公司赚到钱,要想分给股东,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目前公司分红给个人,个人需要缴纳所得税20%,也就是说公司要分100万利润给股东,股东实际能拿到手的也就是80万元,这就是为什么很多私营企业的交易通过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账户进行结算,而没有使用企业的对公账户结算的原因(当然这是违规的,属于偷税漏税了,不过现实中只要你有适当的报税,一般税务机关也很少会去深入查询这方面的问题,有点类似于法不责众)。

  那么如果企业盈利了,这部分资金要如何才能转到股东的个人账户上,且尽量避免缴纳税费呢?一般而言,无非以下几种方式。

  利息、租金

  可以解决一部分。股东将其资金借贷给公司,按照相应规定签署借款协议,并约定借款利息,股东取得的借款利息自然是合法所得,而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企业借款的费用还可以税前扣除。

  同理,股东将其资产有偿租赁给公司,收取一定的租金,同样,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也可以作为相应的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作为股东来说,其利息、租金收入需要缴纳一定的个人所得税。

  费用报销

  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这个是常规手段。

  股东将其个人、家庭消费取得的单据拿回公司报销,作为公司的费用进行列支。

  这种做法并非万无一失,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有不少都存在扣除限额,如果列支费用过多则面临纳税调整,通过这种方式只能解决小部分,对企业来说,不一定划算。

  工资

  股东也可以是公司的职员。那么领一份工资也理所当然,只要税率在20%以下,通过走工资的形式能够省个税。但是需要注意,一旦工资、奖金超过了一定限制(4万)。那么个税税率25%加上所得税扣除25%的结果是19.5%,会接近股息红利所得税率。

  所以把自己月薪定在4万左右,是比较合适的。

  减资

  减少注册资本,按照持股比例返回股东一定的出资额,法律是完全没问题的,但是在操作上其实很繁琐,增资容易减资难,历来如此,而且公司减资,往往是业务收缩组下坡路的征兆,不利于公司的发展。这个能使用的也是有限的,比如你的注册资本就1000万元,每年盈利有好几百万,没几年你注册资本就要减资完了,再者一家企业,适当的注册是其实力的一种体现,总不能减到一毛不拔(有的招标就要求投标企业注册资本必须达到多少才可以)。作为公司减资,由于是同比例减少,也不影响每个股东的实际权益。不过,公司注册资金减少,不利于公司的形象,还是不这么做的好。

  资金占用

  说的简单些,就是股东占用公司的资金,具体的做法有:公司将其资金以“其他应收款”方式打给股东,并未约定利息(公司没有利息收入,也就不用缴纳利息所得的税收),而股东也能从公司取得无成本资金,且没有偿还期限(如年底审计时,可能会临时转回公司,审计结束后,再转给股东)。

  这种做法在某种程度上违法相关的法律规定,而且也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分红

  作为公司制企业,如果公司直接将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将面临企业层面所得税和取得所得的股东层面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双重征税”局面,非常之不利。

  如果计划通过分红方式将资金转给投资人,选择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则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的局面,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只在投资人层面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想进一步降低税负的话,可以发起设立创投企业,以创投企业作为GP设立,如此一来还可以享受创业企业税收优惠。

  如果公司投资规模较大,自然要设立更大规模的,重庆、湖北、上海等地方都在做招商引资,为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当地的区域经济发展,国家和地方层面发行了不少税收优惠政策,针对入驻园区并且正常履行纳税义务的企业,可以享受政府的财政扶持和奖励。例如重庆、上海、湖北等地的经济园区都有很好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洼地园区采用总部经济招商模式,不需要企业实体搬迁到开发区办公,外地企业可以享受同样的税收扶持政策。

  ①企业通过开设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或者新公司在上海、湖北、重庆等税收洼地园区,享受总部经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财政扶持优惠政策(按照地方留存的40%~70%进行扶持)

  ②企业可以入驻园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通过业务分流将部分业务让个人独资企业去承接,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享受核定征收,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核定征收后0.5%--3.1%。

  举例分析

  举例一:股东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组成为优

  如果股东可以选择自然人、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业任意身份组成,建议以有限合伙企业为优先。因为在分红方面来讲,如果股东是个人的话,存在双重纳税,即公司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后,个人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是次选择。再者,通过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股东,对自然人股东而言可以作为风险缓冲带。而且合伙企业成立在一些国家经济性园区是可以享受财政补贴扶持。

  举例二:在税收优惠园区设立一家或者多家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

  这些个人独资企业,分别持有了原企业未来运营所必需的生产资料,以维持长期的经营。通过这个模式调整,原改变商业模式,把原公司的业务分流给该个人独资企业,在整体利润不变的情况下,实现了总体税负降低的效果。我们来看一下:

  原企业营业额500万,利润300万。个人独资企业纳税情况如下:

  增值税:约为14.56万;

  企业所得税:0(无需缴纳);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后约为10.5万;

  税金合计:25.06万;

  综合税负仅5.01%!

  公司的钱≠老板的钱,老板及股东需要从公司获得的资金可能会涉及到多个用途,那么需要合理地规划好各个途径,在降低综合税负的同时,一定要保证合法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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