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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兵参加军考有没有加分政策

更新时间:2016-05-26 14:36:04 浏览次数:94次
区域: 重庆 > 江北 > 观音桥
士兵参加考试的加分政策如下:
一、考生加分申请的时间限制和审批权限  
考生本人于参加统考当年5月31日前提交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旅(团)、师、军和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逐级审核。士兵考生本人无力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关单位政治机关应予收集核实。各单位应在本级范围内,组织对本单位士兵考生加分依据和结果,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政治机关应认真调查核实并作出妥善处理。 
经查实不符合加分条件的,取消所加分值;属弄虚作假的,取消录取资格;符合加分条件未得到加分的,按规定予以纠正。全军招生办将在招生信息网上公布加分录取结果。 
 
二、在文化统考成绩的基础上加分5%录取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决定是否在其文化统考成绩基础上,按不高于文化科目考试原始成绩的5%加分录取:   1.本人荣立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的; 
  2.父母符合下列条件的:(1)在国家划定的二类边远艰苦地区或一类、二类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现役干部;(2)在三类以上边远艰苦地区或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现役干部;(3)在飞空勤干部、停飞不满一年或达到飞行高年限的空勤干部;(4)在舰艇工作累计满20年的现役干部;(5)在涉核乙种以上场所工作累计满15年并享受二等以上保健津贴的现役干部。 
  本条适用于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军队病故干部、当年转业复员或退休干部; 
3.父母为驻地在县城以下应急机动作战部队、任务部队连续工作满5年的现役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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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在文化统考成绩的基础上加分10%录取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在其文化统考成绩的基础上,按文化科目考试原始成绩的10%加分录取:张为臻博客   1.本人荣立一等功或战时二等功的;   2.父母被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 
3.父母在服役期间因公牺牲的。  
四、在文化统考成绩的基础上加分15%录取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在其文化统考成绩的基础上,按文化科目考试原始成绩的15%加分录取: 
  1.本人被中央军委、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   2.父母为烈士的(含非军人); 
3.父母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  
五、在文化统考成绩的基础上加10分录取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决定是否在其文化统考成绩基础上,增加不超过10分录取: 
  1.父母为驻地在县城以下应急机动作战部队、任务部队工作的现役干部;   2.参加军区级单位认定的重大军事行动的士兵;   3.少数民族士兵。 
  军队干部累计或连续工作年限计算,均截至当年6月30日。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不累计加分,只取其中分值高的一项。在上述三、四规定项目内和高分值下,军区级单位可分解细化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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