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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重庆社保重庆

更新时间:2018-12-11 11:20:56 浏览次数:102次
区域: 重庆 > 渝中 > 七星岗

1哪些人员可以何种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应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年满16周岁以上、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愿且具缴费能力、愿意承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的,从2015年1月1日起,可自愿申请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在哪里可以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的职工,应随用人单位在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参保。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乡镇(街道)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相关手续。
3如因工作变更或户籍迁移,是否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一)工作单位变更
1.在全市统筹范围内跨城乡、跨区域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实现“账随人走”,只转关系不转基金。首先应在原参保地社保局办理停保,然后,到新参保地社保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接续参保。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办理;无用人单位的,由本人办理。
2.单位职工工作单位跨统筹区(重庆市外)流动就业的,需要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还需转移养老保险基金。
(二)户籍迁移
个人参保人员户籍迁移,若户籍迁移范围都在统筹区内(重庆市内),则无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若户籍迁跨统筹区转移出市外的,就必须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还需转移养老保险基金。
4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应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手续?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并书面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其中: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应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办理正常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应符合哪些条件?
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中,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男性,应年满60周岁; 女性,工人或非管理岗位应年满50周岁,干部或管理岗位人员应年满55周岁。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 女性,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年满55周岁。 三是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
6我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今年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我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怎么办?
一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本人可自愿选择延长缴费。 具体分为三种情形: (一)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 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二)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7月1日及其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 延长缴费满5年时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三)2011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到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时办理退休手续,并从批准退休之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二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本人不愿延长缴费的,可按规定申请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本人不愿延长缴费,也不愿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书面申请终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相关手续办结后,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7退休办理地点及待遇支付时间?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当月,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职工领取养老待遇的审核手续;个人参保人员由本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领取养老待遇的审核手续。次月由参保地人力社保局审批,并从审批之月起领取养老待遇。
8领取城镇职工养老待遇人员死亡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领取城镇职工养老待遇人员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养老待遇,其直系亲属应凭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领取死亡待遇相关手续。死亡待遇包含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其中,丧葬费为2000元,一次性救济金为死者生前后1个月基本养老金的15个月。同时,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时,如个人账户还有余额的,应退还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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