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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矫正思想汇报100篇_社区矫正档案评审工作

更新时间:2019-08-17 09:05:29 浏览次数:78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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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工作,提高社区矫正执法水平,近日,昭化区司法局组织开展了2019年社区矫正档案质量评审工作。

此次评审采用随机抽样、逐一评审的方式进行。由副局长胡元松、社区矫正股股长、各司法所所长组成评审小组,主要从社区服刑人员档案材料是否齐全完备、社区矫正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是否规范、日常监管及安置帮教衔接是否到位三方面进行评审。

从评审的档案情况看,各司法所均能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要求抓落实,但也还存在部分档案资料收集不全、文书使用不统一、档案内容格式填写不规范,逻辑不严谨等问题。

胡元松针对评查出的问题提出要求:一要高度重视,把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执法作为我们开展工作的立足点和着力点,不断提升社区矫正执法水平;二要以本次案件评查反映出来的问题,要认真加以整改并建立整改销号台账;三要明确责任抓落实,各司法所负责人为这次整改的责任人,除了参与评审的档案,所内其他矫正档案也要纳入对照清理、整改完善;四要做好统筹,社区矫正股要针对评查反映出来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执法文书使用,切实提高我区社区矫正档案的规范化水平。
缓刑矫正思想汇报100篇_社区矫正档案评审工作
以社区矫正的内容为例,根据”两院两部”2009年9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其中涉及社区矫正内容的规定可以归纳为三方面:,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第二,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第三,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困扶助。以上三方面虽然对社区矫正的内容提出了要求,但仍然是一种抽象的原则性规范,并不能表明社区矫正已经具备了具体明确的内容。因为无论是教育矫正,还是监督管理、帮困扶助都并非社区矫正的”专有性”内容,监禁矫正同样存在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的要求,所以从内容上来看,除了执行场所的变更,关键在于内容上如何利用社区的力量。

以如何利用社区力量为基础,对社区矫正的内容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为”严”,一为”宽”。对于从”宽”,从开设学校教育等帮助性项目角度来讲,社区矫正应当是开放的体系,具体的立法完全可以由其他行政法予以补充。但是从”严”,因其可能涉及”人身权利”的限制,社区矫正的项目还有待刑事立法的确认。例如,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组织公益劳动,但立法却没有类似的规定,因此劳动如何与矫正相结合,还需要进一步通过立法来明确。总之,将社区矫正写入刑法,确立社区矫正的刑法地位,社区矫正的一系列配套措施才有可能紧锣密鼓地跟上。而刑法的规定,也必然需要配套措施的侭快出台予以配合。所以,继刑法规定社区矫正制度之后,一部系统的《社区矫正法》势必令人引颈期待。
  五、促进了行刑权的统一
  《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公安机关作为管制执行以及缓刑考察、假释监督主体的规定,从立法的实然来看,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尚处于”空白”状态。对该问题的解决需要结合我国社区矫正的特殊背景来解释。这根源于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出现”双重主体”的现实,这一现象引发了实践中的许多现实问题,多为学者所诟病。立法者此处的修改之意应是对双重主体的模式给予了否定,但是具体由哪一主体来执行,目前理论上存在三种观点:由公安机关执行,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抑或建立一个全新的机构。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公共安全的管理和保卫机关,任务繁重,再把社区矫正交其执行,实在困难很大。加之,从促进罪犯与社区联系的角度来看,公安机关的侦查性质决定了公安机关与犯罪人之间存在尖锐的情绪对立和矛盾冲突,罪犯会因为侦查人员的侦查、拘留、逮捕行为产生强烈的排斥感,这说明不太适宜由公安机关执行社区矫正。
  根据对行刑权统一的研究,学者们多赞同统一由司法行政部门执行。也就是说,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社区矫正。理由是:首先,从理论研究来看,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社区矫正符合理论研究的结论。长期以来,在对刑事司法职能分配方面,已经达成这样的理论共识: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和执行权应当分别由公安、检察、审判和司法行政机关行使。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社区矫正,符合理论共识。其次,从实务状况来看,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社区矫正也符合中国现实情况。

从我国司法行政机关职能职责的现状来看,我国司法行政机关本身具备刑罚执行职能,具有管理、矫正罪犯的资源和经验,可以满足矫正的“技术性”“专业性”的要求,无需从零做起、另起炉灶。另外,对于缓刑犯、假释犯而言,社区矫正面临著与监禁矫正链接的问题,两大矫正系统的统一有利于对服刑人员不间断的可持续的教育改造,能取得较好的矫正效益,体现系统的整体。基于此,世界各国行刑权都已逐渐走向统一。因此,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执行权力,将监狱行刑工作与社区矫正工作整合于一个统一的权力系统之中,有利于加强二者之间的联结和互动,取得行刑效益大化,也与笔者在前面所提到的确立两大矫正体系的观点相呼应。当然,司法行政机关在实行社区矫正时,也需要得到公、检、法等机关的配合,这是自不待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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