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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款引出父女亲子鉴定

更新时间:2015-01-22 15:12:50 浏览次数:236次
区域: 重庆 > 南岸 > 南坪
80后小夫妻辛勇 (化名)和张佳(化名),前后两次结婚两次离婚,分分合合期间双方生育有4岁的女儿。再次分手后,张佳及女儿入户仍留在辛勇家中。时逢辛勇住地因动迁,张佳母女俩认为应分得动迁款,把辛勇及辛勇父母告上法院。然而,辛勇对女儿是否是他所生产生怀疑,遂起诉法院要求做亲子鉴定来确认父女关系。该诉请近日获法院判决认可。
  2006年12月,辛勇与张佳自由恋爱,仅仅4个月后的次年3月,双方即办理了登记结婚。因两人婚前了解不深,结婚1个月后双方就办理了协议离婚。
  离婚后的两人仍藕断丝连,于2009年2月再次登记结婚,同年9月生育了女儿。 2010年1月,这对性格固执的小夫妻再次闹家庭矛盾,遂张佳携女儿离开辛勇家,客观上形成了与辛勇分居。 2011年7月,辛勇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未获判决支持。 2012年1月,辛勇与张佳第二次自行办理了协议离婚。
  2013年5月,张佳起诉辛勇及辛勇父母要求分割房屋动迁款。 7月下旬,辛勇亦向法院起诉称,他是在张佳怀有女儿后,才与张佳办理了复婚手续。辛勇说在此期间张佳与其他异性亦有交往,认为女儿非其亲生,要求做亲子鉴定来确认父女关系。
  法庭上张佳辩称,辛勇是明知她为他怀了孕,才办理复婚的。现在她和女儿主张分割动迁款诉讼,作为抗辩策略,辛勇才提出要做DNA亲子鉴定。张佳声称,女方婚前受孕不能作为男方否定亲子关系的理由,且亲子鉴定应本着自愿的塬则进行,现母女俩均不同意做亲子鉴定,要求法院驳回辛勇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从本案的辛勇与张佳两次婚姻时间看,结合女儿出生时间等证据分析,辛勇要求做亲子鉴定的理由能够成立。现张佳所提供女儿、孕妇联系单等证据,仅反映怀孕生产情况并不足以推翻辛勇对亲子关系的怀疑。而张佳母女当庭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可以推定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主张成立,遂支持了辛勇确认与女儿不存在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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