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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抵押权与质权

更新时间:2016-05-06 16:38:18 浏览次数:120次
区域: 重庆 > 沙坪坝 > 小龙坎
类别: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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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小编整理了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抵押权与质权,更多报考指南相关信息请大家一直关注我们一级建造师网校培训考试频道!

【质押的法律概念】

根据《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质押的分类】

质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能够用作质押的动产没有限制。

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抵押的法律概念】

根据《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 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债 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抵押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也可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 押物,要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要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转让抵押物的价款不得明显低于其价值。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止其行为。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 权的担保。

【抵押物】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由于抵押物是不转移其占有的,所以能够成为抵押物的财产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类财产轻易不会灭失,其所有权的转移要经过一定的程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以下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下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当事人以下列财产抵押的,要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当事人以下列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 品;

(2)交通运输工具;

(3)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办理抵押物登记,要向登记部门提供主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 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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