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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2、确定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3、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
4、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交通的;需要进行作业的;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5、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注:不违反强制性标准、编制了赶工技术措施,并与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后可以对工期进行适当调整)
6、申领施工许可证要提供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是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之一。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要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7、依法实施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建设单位要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要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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