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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无权代理

更新时间:2016-05-26 17:11:57 浏览次数:82次
区域: 重庆 > 云阳
类别:其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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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无权代理?

【答】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是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无权代理一般存在三种表现形式:

(1)超越代理权。代理权限是有范围的,超越了代理权限,依然属于无权代理。

(2)自始未经授权。若行为人自始至终没有被授予代理权,就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则属于无权代理。

(3)代理权已终止。行为人虽然曾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但是该代理权已经终止的,行为人若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则属无权代理。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如果予以追认,则无权代理可转化为有权代理,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并不会发生代理人的赔偿责任。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对于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则无权代理人需承担因为无权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和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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