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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一级建造师代理的法律特征与种类

更新时间:2016-05-27 15:19:34 浏览次数:46次
区域: 重庆 > 大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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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在法律上产生与被代理人自己的行为同样的后果。所以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实施的是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若是代理人请朋友吃饭、聚会等,不能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就不是代理行为。

(3)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则该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只能是由代理人自行承担。那么,这种行为是自己的行为而非代理行为。

(4)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实施代理活动的直接根据是代理权。所以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或相对人实施代理行为。在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代理制度的存在,正是为了弥补一些民事主体没有资格、精力和能力去处理有关事务的缺陷。若仅是代为传达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而没有任何独立决定意思表示的权利,则不是代理,只能视为传达意思表示的使者。

【代理的种类】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法定代理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代理。例如,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2.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因为在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所以又称“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

3.指定代理是按照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常常发生在诉讼中。例如,1992年7月颁布的《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将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是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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