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的无效宣告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且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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