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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注册

更新时间:2016-10-14 09:57:13 浏览次数:123次
区域: 重庆 > 渝北 > 鸳鸯
类别:公司注册
地址:两江新区金渝大道83号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资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如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时);
3、《关于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报告》(合资企业提供合资意向书及项目建议书)

4、《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由有限责任公司的境外股东(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明确授权其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可以是境外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签署新的《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5、租约(附出租方的产权证明)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土地合同(如还未办理房产证,可提供土地证、环保工程验收合格通知书、规划验收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公安门牌号码证明代替);
6、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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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中方自然人投资者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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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非自然人投资者: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与我国建交的国家,还需提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文件。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经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再经所属国外交机构认证,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香港和澳门地区投资者按照专项规定由中国委托的公证人进行公证并经中国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法律服务中心签章转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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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自然人投资者:外国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香港、澳门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台湾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台胞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华侨来我省投资的,提交中国护照及定居国的居留证件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

- 公证主体是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和律师事务所。

7、境内/外投资者(非自然人)主体资格审核申报表(投资者为自然人的不需要提供);
8、涉及国有资产投入的,需提供国资管理部门确认文件;
9、可行性研究报告(非工业项目)或项目申请报告(工业项目);
10、章程(合资、合作企业还需提供合同),多个外方共同出资时需再出具合资协议书;
11、监事、董事及经理的名单、任命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
12、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审查意见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合资、合作企业中,中方委派的领导成员履历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13、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14、凡涉及环保的企业需提交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意见复印件;
15、凡涉及安监的企业需提交园区安监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或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报表回执(备案项目需提交);
16、凡涉及能耗的企业需提交工业园区工业项目能耗情况资料,详见外资经贸办事指南第10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17、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8、其它需报送的材料(其它有关文件、证件;如需申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的鼓励类项目,请额外提交以下材料:公司申请(注明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第X类第X条第X项);产品及工艺流程介绍、图片资料,包括产品终用途说明。)
注:如申报鼓励类,需经省商务厅确认,时限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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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2016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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