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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 科技成果转化评估 环评机构改制评估

更新时间:2015-04-17 10:20:30 浏览次数:135次
区域: 重庆 > 江津
类别: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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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是科研单位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使用、处置一直按照现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执行,即经过单位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方可进行。此次新政策出台后,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在处置国有资产时,可以自主决定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不再需要履行报批手续,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或备案。
新政策规定,除单位利用科技成果对外投资、许可所取得的使用收入留给单位外,单位科技成果的处置收入如转让收入也将全部留归单位自主支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不再上缴国家财政。科技成果处置的收益权全部归单位后,用于对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人员的奖励及今后的科研活动。
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单位将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从转让该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为了提高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积极性,保障现行规定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制度的落实,《意见》要求,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和股权激励方案;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和股权激励方案要明确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院系(所)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的收入或股权奖励;对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等在科技成果完成和转移转化中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低比例;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用于奖励人员的股权超过入股时作价金额50%的,按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有关规定,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新政策提出,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的企业,及其他科技创新型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专利发明人、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成果转化人员,可参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财企〔2010〕8号)的相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和分红激励”的规定。
此外,《意见》还对建立科技成果的市场定价机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制度和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政策措施。多地科技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了如何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监管,为防止交易双方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问题,对要求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的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科技成果终成交价格。为了避免单位用于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对单位工资总额基数的挤占,新政策规定对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实行计划管理,单位用于科技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纳入单位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意见》要通过深化各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进一步调动高校、科研机构及广大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建立健全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有利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有利于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良好局面,将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产生积极的影响。
(各省市出台的科技成果奖励政策越来越多,在此不一一赘述)
环评事业单位改制形势
    2010年,根据《关于开展事业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环办〔2010〕87号)的规定,在全国环保系统开展事业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各省市开始推进试点工作。
    2013年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2013〕109号)《关于推进事业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为进一步促进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环评体制改革,推进事业单位环评体制改革,加快环评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是强化环评机构独立法律地位,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环评市场秩序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环评机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提高环评机构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也是理顺环评机构和环评文件审批部门间的关系,深化环评领域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着力转变思想观念,积极推进改革。
    改革的范围和进度安排 :
  (一)现有环评机构中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在2015年底前完成环评体制改革。 
  (二)现有环评机构中的交通、水利、海洋等有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等其他事业单位也应按照市场化要求,加快推进环评体制改革。 
  基本要求 :
  (一)现有事业单位性质的环评机构要通过体制改革,形成独立企业法人性质的环评机构,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为自主经营、自担责任的市场主体。各单位可从实际情况出发,自主选择改革方式。 
  (二)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的单位,不得在改革后的环评机构参股。上述部门公务人员和上述单位在职人员不得兼任改革后环评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改革中不得以出卖、拍卖等方式转让、买卖资质,不得在国有资产重组和处置过程中搭售环评资质。 
(三)改革后的环评机构应满足资质管理各项要求,具备独立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配置相应的专职技术人员,具备独立完成环评工作的能力。 
    2014年4月,环保部要求隶属于环保系统事业单位的环评机构在2015年前全部脱钩,将环评机构去行政化工作摆上了议事日程。
按照环保部近日公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事业单位环评体质改革,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做好环评体制改革方案的制订和实施,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出台改革的配套保障措施,倒排时限,确保实现在2015年底前完成改革的目标任务。为适应环评机构改企,《意见》中明确提出具体要求:一是营造更加公平开放的环评市场;二是推动环评机构规模化专业化发展;三是加强环评专职技术人员管理;四是健全环评工作质量保证体系;五是强化环评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六是提高环保部门科学管理水平。
2015年新任环保部部长陈吉宁3月17日主持召开环保部党组会议。会上原则通过了《环境保护部关于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和《环境保护部党组关于严格廉洁自律、禁止违规插手环评审批谋取私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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