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自己经营了一家零食店,2020年销售额50万元,各项成本费用支出30万元.
刘某增值税是按季度申报的,由于每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所以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0元
增值税附加税=0元
同时,刘某是个人经营,无财务核算能力,无法按照一般的查账征收来申报纳税.所以税务根据刘某的经营业务和规模进行了核定征收,按照收入的10%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经营所得个税=500000/1.0110%10%-1500=3450元
税费合计=0+0+3450=3450元,实际税负率为0.7%.
如果刘某未实行核定征收的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一般的查账征收计算缴纳经营所得个税.
此时,刘某的经营所得个税=(500000/1.01-300000)*20%-10500=28509.90元,比起核定征收的方式需要多缴纳2.5万元,实际税负率将提高至5.7%.
对于大多数从事小本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来说,1%的税负率差异可能都会影响持续经营.
零食店2021年重庆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
重庆会计/审计/评估相关信息
10月16日
10月12日
10月9日
9月26日
9月14日
9月11日
9月9日
8月27日
8月27日
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