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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总部经济招商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2022-02-21 11:12:11 浏览次数:185次
区域: 重庆 > 黔江
类别:税务顾问
地址:渝北明月

重庆市黔江区总部经济招商优惠政策

条 为鼓励国内外大型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促进我区总部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所称总部经济是指区外企业将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核算中心或其分支机构(不含百货店、大卖场)注册在我区的一种经济形态。

第三条 以总部经济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不含附加)、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即上缴所得税额的40%)、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即上缴增值税额的25%)之和计算年纳税额,年纳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给予财政扶持,由区财政按年纳税额的一定比例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或经营。具体标准为:年纳税额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按30%安排;100万元—500万元按50%安排;500万元以上按不低于50%安排,实行“一事一议”。总部经济企业财政扶持政策原则上按年兑现,但经区政府同意按季度或月兑现的,按纳税额档次确定兑现比例,年终再进行清算。

第四条 总部经济企业在我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区财政按购房缴纳税费地方所得部分的额度进行补贴;企业新建自用办公用房,区财政返还自投用起前3年房产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派驻黔江人员(黔江籍人员除外)购买商品房,区财政按购房缴纳税费地方所得部分的额度进行补贴。

第五条 经认定的黔江区重点总部经济企业(见附件《黔江区重点总部经济企业认定办法(试行)》),购买自用办公用房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300元。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出租、转让。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元,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和改变用途。

第六条 给予经认定的黔江区重点总部经济企业一次性20万元开办经费补贴。

第七条 单独设立的重点总部经济企业产品设计、研发中心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按工业用地出让并设定合理的出让条件。

第八条 总部经济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薪金个人所得税区本级实得部分,区财政每年按100%安排给个人;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薪金个人所得税区本级实得部分,区财政每年按70%安排给个人。

第九条 对重点总部经济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奖励,标准为企业对区本级实际税收贡献额的3%。每年兑现一次,次年1月兑现。

第十条 总部经济企业同等享受我区的其他招商普惠政策。

第十一条 对总部经济企业的引资人进行一次性奖励,标准为:自企业营运的下月起第1周年区本级实得税收的1%,或3周年年平均的1%,引资人可自行选择。

第十二条 本优惠政策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黔江区重点总部经济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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